澳門公立醫院醫生協會章程
(2007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条 名稱和會址
1.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公立醫院醫生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Médicos Hospitalares da Função Pública Macau, 簡稱AMHFPM,英文為Macau Physician Association of Public Hospital。
2. 本會會址設於
第二条 宗旨
1. 團結會員,促進會員之間的聯繫和交流;
2. 爭取及維護會員的合理權益;
3. 提高專業學術水平,維護專業道德;
4. 凝聚會員力量服務社會。
第三条 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条 會員資格及分類
1. 本會會員分功能會員和非功能會員;
2. 功能會員包括現任職於公立醫院的各級醫生,且須為本澳合法永久居民;
3. 非功能會員包括在公立醫院工作的醫生而不符合上述條件者,以及曾經任職於公立醫院的醫生;
4. 本會理事會負責審核和批准入會的申請,並確定申請者的會員類別。
第五条 會員權利
1. 功能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 參與會員大會;
b.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c. 就本會會務作出查詢、批評和建議;
d. 要求列席理事會會議;
e. 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非功能會員的權利:上述a和b項。
3. 若會員作出有損本會宗旨的行動,在理事會的動議下,可經會員大會將其開除出會。
第六条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維護本會之宗旨,參與及發展會務;
3. 不作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4. 按時繳交入會費及會費。
第七条 入會費和會費
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三章 領導機構
第八条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可制定和修訂會章、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制定本會的政策及就其他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2. 會員大會由全體功能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3. 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須有半數醫生以上功能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如遇流會,第二次召集須有三分之一以上功能會員出席方可召開;
4. 平常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於八天前書面通知會員召開;
5.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要求召開,於48小時前預先通知;
6.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由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推選產生。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簽署會議記錄,以及按會員大會的決定將權力授予被選出的會員,主席缺席時其職能由指定的一名副主席代行。
7. 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過半票數通過;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的決議、開除會員出會,均須以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本會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須以法定比例通過。
第九条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
a. 制定本會的政策;
b. 計畫、領導、執行及維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c. 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d. 委任本會的代表參與其他組織或活動;
e. 委任及撤換各專責小組負責人;
f. 聘請本會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
g. 審批入會申請,確定會員類別;
h. 召開會員大會;
i. 整理本會的年度工作報告,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j. 整理本會的財政及收支賬目,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出的至少九名理事組成(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和秘書長一人,以上職位均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 只有理事長或經由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譽對外發表意見;
4. 當理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依次由副理事長及秘書長代理之;
5. 理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唯理事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6.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或兩名理事聯名召集,只有在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在正反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条 監事會
1.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2.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3.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出至少三名成員組成(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人和副監事長二人,以上職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財政開支
第十一條 收入
1.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入會費和會費,以及來自本會活動的其他收入;
2. 本會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
第十二條 支出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
2007年11月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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