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2日 星期四

Opinion for Members

本會近日收到許多會員關於醫療訴訟援助基金的回應,意見集中在以下幾點:
1. 關於基金的使用範圍:意見眾多,有人認為只要是因公涉及訴訟,無論涉案者有否過錯,都應該由基金支付相關費用;有人則認為應防止濫用,在申訴中心判斷涉案者無過失才由基金支付;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應以法庭的最後判決為准較為可行。
2. 有會員提議除設立醫療訴訟援助基金外,應在衛生局設立醫務部,以代理涉案醫護人員與投訴者、律師及法庭接觸,以減輕涉案者的壓力。
3. 醫生委員會和護士委員會作為民意機構有權參與基金的管理。
在此感謝各位會員踴躍提供意見,歡迎大家繼續回應。

澳門公立醫院醫生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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